記者從北京市市場監(jiān)管局了解到,近日,北京市發(fā)布了96項地方標準,其中首次制定69項,修訂27項。修訂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guī)劃設計標準》(簡稱設計標準),明確了不同類型建筑充電車位的配建指標。此舉也是為了落實“將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電力線纜入固定車位納入新建住宅配建要求”。
針對規(guī)劃布局,設計標準要求,新建項目用地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應確定電動汽車停車位及充電基礎設施的規(guī)模與布局,提出交通組織及出入口設置方案;充電基礎設施的功率結構應結合新建項目用地的停車行為特征確定;不同性質的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和汽車庫、城市公共停車場和汽車庫應結合電動汽車發(fā)展需求、停車場或汽車庫的規(guī)模及用地條件,配建不同比例的電動汽車充電車位。
居住類項目提供“二選一”的配建方案
在配建指標中,設計標準強化新建住宅項目充電基礎設施規(guī)劃設計,提供了可供選擇的居住區(qū)充電設施配建方案,確保符合安全要求的停車位具備直接裝表接電條件。標準要求,居住類項目應在有直接建設方案和無直接建設方案中選擇其一,進行充電車位配建指標及對應工程建設。同時,有直接建設方案和無直接建設方案都規(guī)定了預留條件。非居住類項目的充電車位配建指標及對應工程必須選擇有直接建設方案。
居住類項目中,商品房選擇有直接建設方案,配建指標為40%;保障房如選擇有直接建設方案,其充電車位配建指標則根據保障房的不同性質而有所區(qū)別,銷售類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標為30%,其他類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成套住宅形式)、保障性租賃住房(住宅型)、公共租賃住房(開間形式)、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宿舍型)】配建指標為18%。居住類項目無論是選擇有直接建設方案還是無直接建設方案,都需要100%預留條件。
此外,根據交通出行場景特征的差異化,設計標準優(yōu)化了辦公、商業(yè)、學校、醫(yī)院等公共建筑分類配建要求,更新了直接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使充電特征與出行特征在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上互相匹配,促進停車資源和充電設施的高效利用。其中,行政辦公類項目、學校、醫(yī)院的充電車位如直接建設,需配建25%的充電車位;商務商業(yè)類、文化體育設施、游覽場所、交通樞紐和公共停車場如直接建設充電車位,則需配建20%的充電車位。
充電車位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四層及以下樓層
基于近年來快充和超充設備發(fā)展趨勢,設計標準提出了快充、超充的規(guī)劃選址、消防設計要求。
設計標準提出,在規(guī)劃用于建設加油加氣站、充換電站的用地內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時,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建設超充站。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qū)中設置充電設施應符合“超充設備和快充設備合理搭配”的原則,應設置不低于2個超充終端,同時應設置大型車充電車位。
設計標準還對消防設計安全提出要求。停車場內的電動汽車充電車位應按停車組分別集中布置,每組的停車數量不宜大于50輛。組與組之間、配置充電車位與未配置充電車位的停車組之間可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且高度不低于2米的防火隔墻,或設置不小于6米的防火間距進行分隔。布置在室外地面的電動汽車充電車位與地面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
此外,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宜設置在地上空間,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四層及以下樓層。若居住類項目配建地下四層及以下樓層停車位,則應在地下四層以上(不含地下四層)設置一定量的公共充電車位,公共充電車位數取值宜大于地下四層及以下樓層停車位總數的20%。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楊利